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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戴口罩”“扫码”正式入法

文章来源:IT之家     发布日期:2023-02-06 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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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了解到,公告称,为有效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坚决阻断疫情蔓延,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郑州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是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落实规范佩戴口罩,使用场所代码等措施,配合疫情防控。

二,下列场景和情况,应规范佩戴口罩:

在商场,超市,电影院,会议场所,展览馆,机场,酒店公共区域等人员密集的室内场所时,

乘坐厢式电梯和飞机,火车,长途汽车,地铁,公交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时,

在拥挤的室外广场,剧院,公园等室外场所时。,

在医院就诊或陪同就诊,接受体温检测,健康码检查,行程信息登记等健康检查时,

出现鼻咽部不适,咳嗽,打喷嚏,发热等症状时,

当餐厅或食堂处于非就餐状态时,

其他封闭或拥挤的场景和情况。

医务人员,幼儿园和学校工作人员,公共场所服务人员,快递和外卖从业人员,境外输入和污染传播高危岗位从业人员等重点人群按行业规定佩戴口罩。

相关场所的管理者和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提示和规范佩戴口罩。

3.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各类公共场所,营业场所,住宅小区,建筑工地,地铁,公交,出租车等的管理者和经营者,应主动申领并在显眼位置张贴悬挂场所代码,做到一门一码,一店一码,一处一码,严格执行扫码登记相关规定,安排人员负责检查,做到每一次推进都一扫而过

进入上述场所的人员应主动扫码对不能使用场所代码的老年人,未成年人,视障,听障人员,相关场所应当提供纸质登记等替代措施

通过位置代码等措施收集的个人信息仅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不得泄露。

四个人未按照规定佩戴口罩,使用场所代码的,该场所的管理人,经营者应当立即提示,劝导,劝说无效,可以拒绝进入或者为其提供服务

五,站点管理者和经营者应当履行本站点疫情防控的主体责任。

场所的管理者,经营者未按照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个人不按规定佩戴口罩,使用场所代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疫情防控属地责任,加强规范佩戴口罩和使用场所代码的组织领导,协调调度,提高科学精准防控水平。

卫生,交通运输,城乡建设,民政,教育,商务,水利,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物流口岸,文化广电,旅游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将口罩的规范佩戴和场所代码作为本行业,本系统疫情防控的法定职责,落实防疫必管行业,业务和生产经营,制定管理规定,加强日常监管。

在疫情防控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市,县人大常委会应当通过执法检查,专题询问,专项工作报告等方式,加强对本决定实施情况的监督

八,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苏小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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